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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开网店3月全部实名制 大卖家需工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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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家工商总局拟定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预计3月15日前夕颁布。根据意见稿,个人在网上开店须实名注册,具备条件的还应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网络商品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将出台 Pw]r&)I`y[  
'm |T"Ym~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个人在网上开店应该实名注册,具备条件的还应该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申请实名注册;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cfv: Ld m  
E $\nb]JQ  
本报讯 (记者薛松)记者从消息人士处了解到,国家工商总局拟定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预计在今年3月15日前夕颁布实施。根据该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来看,个人在网上开店必须实名注册,具备条件的还应该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YBO}l  
OvwoU=u  
自去年以来,国家工商总局就积极开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办法的制定工作。 uqI'e_&=&5  
jck(cc= R  
结束网络交易的法律空白 P2`F" Qsq  
(;05=DsO  
事实上,目前,网上交易对网店如何管理,如何保障网上购物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在我国仍是一个法律空白。据CNNIC监测,2009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达到2500亿元,较2008年翻番增长。随之而来,消费者对网购的安全性、品牌、服务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j_K*V  
1i.3P$F  
个人开网店应实名注册 0F_hXy@K  
:*[mvF  
记者了解到,各大网络平台采取的保障消费者权益措施仍带有强烈的自律色彩。国内几大电子商务巨头如淘宝等,大多实行实名注册,但中小型网络交易平台则没有作出实名注册要求,更多是依靠自律来进行诚信建设。比如淘宝网上“钻石级”卖家相当于网络中的名牌企业。 2_3os P\Z  
us1$  
“从事经营活动,办理工商登记理所当然。对电子商务的经营者进行实名制注册,将解决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诚信缺陷问题。”有电子商务专家认为,它可以规范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但他同时表示,不能管得太死,限制多了会遏制电子商务的发展。比如,淘宝网网店的盈利模式就是低价微利,一笔注册登记费对其也是一笔不小的负担。 LY)Wwl*wc  
=L1%gQJJ&  
工商注册规定并非“一刀切” ;vPFRiFK  
J"GsdLG.-  
工商注册规定并非“一刀切”,该办法规定,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有关服务的个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实名注册,建立注册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销售活动的网页上。 5izpQ'>  
o$%KbfXO]  
这意味着,网店是否办工商执照也将区别对待,一些交易量不高的个人卖家,比如临时进行二手或闲置物品交易的,可以考虑交给交易平台企业去管理,但必须核查其真实身份信息。而对另一些大卖家,要办执照和收税,按我国现有税务法,经营型企业在网上交易应缴17%的增值税;如只是买进卖出的店家,缴纳4%的增值税。 B:UPSX)A  
eY?OUS  
5Rw2/J L  
iR{@~JN=)  
  各地目前网店政策: R=, pv'  
6|n3Q$p  
\8\T TkVSq  
  深圳:个人开网店不强制登记 拟对域名实行备案 <Z_\2 YW A  
HGh)d` 8  
“放宽准入条件,鼓励更多主体从事电子商务”,深圳市场监管局电子商务监管处副处长冯念文介绍,将降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开办难度和经营成本,可以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申请除法律规定外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AB+lM;_>  
33eOM(`D[  
浙江:个人网店不强制办执照 a;U)#*(5|v  
JgP%4)]LV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关于大力推进网上市场快速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对于个人网上开店不强制办理执照,扶持网上市场做强做大,鼓励个人通过网上创业解决就业难题。 Kx,X{$Pe  
*&]8rm{  
上海:明确个人网店不强制办照 "5FP$oR  
S5F5Tr;TN  
上海方面明确,B2B、B2C形式的网站经营者为网上重点监管对象,而对C2C形式的一般销售者,目前采取自愿办照的原则。 |Thm5,ao  
76o[qay  
辽宁:首次明确网店要登记注册 ;ZcwgsxTM  
G)b:UJa"  
2008年底,辽宁省工商局出台的58条《关于服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就首次明确了网络化经营的商业企业在名称中使用“电子商务”,包括网店。
顶端 Posted: 2010-01-22 15:37 | [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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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n@f'a">  
TcR=GR*cJ  
据悉,去年7月份,国家工商局宣布将网络购物纳入其监管范围,并出台《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该意见稿正在全国工商系统内部征求意见。意见稿内容如下: ~RcNZ\2y  
`-~`<#E[  
第一章 总则 4O$mR  
*y)4D[ z-  
第一条为维护网络商品交易秩序,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K|`+C1!  
VMaS;)0f@  
第二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_GE=kw;:  
+#0~:&!9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鼓励、促进网络商品交易的发展,制定并支持实施促进网络经济发展的办法和措施,提倡和营造诚信的市场氛围,为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营造和提供公平、公正、健康、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保护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0('OyH)  
V@B7 P{gH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是指通过自建网站或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MKomq  
BqQ] x'AF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服务经营者,是指通过自建网站或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有关经营***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包括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 S  <2}8D  
nHrP>zN  
第五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oU@D  
g+e:@@ug  
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 +H41]W6  
"]v uD  
第二章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规范 'P+f|d[  
zT$0xj8  
第七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时,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其电子链接标识。 -UJ?L  
Nfr:`$k  
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申请实名注册;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Kl2}o|b   
#>BX/O*D  
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 Q\@19  
:*#rRQ>t  
第八条网上交易的商品和服务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_8 al  
+-U@0&Y3M  
第九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利用互联网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便于理解、易于获得,不得进行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 + Dd"41  
<}&7 a s  
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的,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限制经营者责任或者消费者权利的条款。 BlL|s=dlQV  
!I N @i:m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单方面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kzMa+(fu  
YbzM6u2  
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R_7 6W&  
S)+CTVVE  
第十二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UIQQ \,3  
5bXHz5i  
第十三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提供有关服务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专用权等权利。 r)Or\HL  
j H(&oV  
第十四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利用各种网络技术手段和载体捏造、散布虚假信息,发布违法广告或进行恶意对比,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JwjI{,jY  
;xhOj<:  
第十五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利用远程登录及其他技术或者手段,以电子公告、电子邮件等载体,盗用或者传播他人的商业秘密。 *vb^N0P  
kQy&I3  
禁止利用网络链接等技术手段或者载体进行不正当竞争。
顶端 Posted: 2010-01-22 15:37 | 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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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 2yvVeo&3  
xkM] J)C   
第十六条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建立注册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l~rb]6E  
Qo.Uqz.C  
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有关服务的个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实名注册,建立注册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销售或服务交易活动的网页上。 Vg{Zv4+t  
C-Ig_Nc  
在审查注册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注册协议,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尤其是限制对方权利、加重义务的条款。 N};t<Xev  
qJ 9 5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将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交易信息等设置交易查询系统。 kQIfYtT  
BB63x Ex  
第十七条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经营者之间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市场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 [?wN  
#sZIDn J#  
第十八条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交易平台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与备份制度、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不良信息处理制度等规章制度。 1+a@k  
Fo m>'g*  
交易规则和各项规章制度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上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交易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Y87XLvig}  
H'Ln P>@n#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以保证网络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及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N0sE"_~I5  
T9?54r  
第十九条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网络交易平台内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和服务,以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网络交易平台上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网络交易平台上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时,依法要求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予以配合。 p,;mYms  
j=9ze op %  
第二十条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网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专用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网络交易平台内的经营者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专用权等权利行为的情况下,应采取措施消除侵权后果、防止侵权的发生。 nv)))I\  
J(e7{aRJ9  
第二十一条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保护所有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资料信息。非经交易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使用或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p]=++  
NI.`mc6X d  
第二十二条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机制。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的网站注册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向有关交易当事人追偿。 3fp> 4;ym'  
m2O&2[g  
鼓励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建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制度。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可以与网络交易平台内的经营者签订协议,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提取数额及管理、使用和退还等办法作出明确约定。 W$'0Dc  
s"coQ!e1.  
第二十三条鼓励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信用评估系统,对经营者和个人的信用情况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 hVM2/j  
M|8 3HTJ  
第二十四条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经营者的准确信息、交易数据备份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或阻挠行政执法检查。 /zT`Y=1  
/c#l9&,  
第二十五条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其中,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其他记录备份应当保存180日,自交易完成之日起计算,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OJpj}R  
_*E!gPO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Jq)U</  
/H)Br~ l  
第二十六条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统计资料。主要内容包括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总额、经营者和个人注册数量、网络商品交易的主要种类及其金额等。 W#{la`#Bu  
*i k/p  
第二十七条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等服务的网络服务经营者,应当查验申请者经营资格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网络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其中,提出申请的经营者的营业执照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其他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18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顶端 Posted: 2010-01-22 15:38 | 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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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 NXI[q 'y  
 iSiDSeW8  
第二十八条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 R=M!e<'  
wa ky<w,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bX2"89{  
~O03Sit-  
第三十条对违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 Y(r@v  
bfdVED  
第三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网站的,应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 #epy%>  
[@G`Afaf  
第三十二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URw5U1  
78]gt J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设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网上执法办案指挥中心和联网办案系统,实现网络商品交易执法办案的上下联动和横向联动。 BQ#L+9%  
m@\ZHbq  
第三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监管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使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其责任。 Uu'dv#4Iw  
mQr0sI,o]  
第五章 法律责任 8\# ^k#X  
B]iP't \~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x6  
v3RcwySk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saZ>?Owz  
yy2I2Bv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j tA*pL'/V  
E^Gg '1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Ar*QJ0]  
I9y.e++/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予以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AY2`  
I!: z,t<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予以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du'  
jUMf6^^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为无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H{G{H=K_  
6f%DpJ:$U  
第六章 附则 UW Xm?v2j  
<:;^'x>!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HZ"Evl|n  
Rm>^tu -  
第四十二条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订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具体管理办法和措施。 $1Nd_pD=  
C a>&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顶端 Posted: 2010-01-22 15:38 | 3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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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总局再表态:三部委拟共推网店监管平台

腾讯科技讯 3月13日消息,在网络引起广泛争论的的网店监管以及立法话题又现新的动静。腾讯科技从昨日举办的电子商务网络研讨会获悉,工商总局目前已经提出了搭建网络监管平台的设想,该平台将可能与工信部、商务部进行合作。 9@VO+E$7L  
P9Q2gVGAO{  
这一信息是国家工商总局市场管理规范司副司长黎晓宽透露的。 UVu 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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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是工商总局关于网店监管的第二次表态。此前不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首次针对这话题接受了新华社专访。 /Wj,1WX~  
pw020}`  
多部门共同进行网店监管 i^"+5Eq[D  
c+' =hR[  
黎晓宽在研讨会上透露了工商总局对网店管理工作的最新思路,并再次强调不能以传统手段管理网店。 Mtm OUI&'  
o4^Fo  p  
黎晓宽也透露了工商总局可能联合其他政府部门共推网络监管平台的原因。他说,网络交易市场太复杂,不是一个部门就能管理好的事情,因此需要与诸多部门进行配合。 HeN~c<NuB  
%b!-~ Y.  
此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也表态说,网店监管不能采用传统的手段,而应该用高科技的手段来实现高效能的监管。当时,周伯华首次提出了网上注册平台、网上监管平台等概念。 M#jN-ix  
b\55,La  
周伯华当时还透露说,国务院已明确工商部门是监管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和有关服务行为的部门。 Sr.;GS5i  
df*w>xS  
据悉,工商总局目前还在酝酿“商品交易和有关服务行为管理办法”,不过,其具体出台时间还不得而知,实现网上网店备案的网上注册平台也没有进一步消息。 rP=sG;d  
773/#c  
确立监管三原则 \c`oy=qY0  
Es5p}uh.[Y  
黎晓宽还透露说,工商总局将出台举措对网络交易进行监管,目前内部已确立三条原则确保让网购健康发展,并计划搭建网络监管平台对网店进行管理。 |QZ 58)>  
' P"g\;Ij  
一、要确保能促进网上商品交易的健康、快速发展。黎晓宽说,目前工商总局规范管理网店工作的首要任务就是不阻碍网店发展,而是要促进它更好更快发展。 quu*xJ;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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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晓宽认为,目前全球金融危机给多个领域带来很大冲击,在保发展、保民生与稳定经济增长的大前提下,网店管理的首要任务是保护其良性发展。 tykB.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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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范网购市场秩序,建立起网购的诚信体系; A2H4k|8  
g[z.*y/  
三,加大维权力度,保护好网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好消费者的权益。 3tS~:6-/  
GUB`| is^  
同时,工商总局还将对各地方工商人员进行网络知识培训,以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知识。黎晓宽认为,有些地方工商人员对网络知识不熟悉,必要时将针对他们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 qCMl!g'  
]> !<G8 =N  
值得一提的是,今日有媒体认为,由于工商总局的正式介入,此前北京公布的网店规定已经无疾而终。当时规定内容是,北京地区的网络卖家需到工商局备案,由于网店并非实体店面,这一适用与传统领域的监管措施并不适用于网络。(文/乐山)
顶端 Posted: 2010-01-22 15:38 | 4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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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总局拟推行网店备案制 设网上监管平台

本报讯 消费者在网上购物的交易风险将有望降低。记者昨日获悉,国家工商总局将出台《网络商品交易管理办法》,设立网上交易监管平台。网店可能实行备案制“宽松准入”。 X5|?/aR}  
%`bLmfm  
Uy:@,DW  
]eY Qio!  
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在接受新华社专访时透露,我国将出台对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行为的相关管理办法,规范网络商品交易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0m qS A  
rHH#@ Zx  
rD_Ss.\^g  
而出于方便、鼓励网络的发展,监管办法的原则是既有特色,又符合国际网络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先进办法,有关部门已做了考察、调查、听取意见,出台管理办法的最基本点“就是准入比较宽松”,确保消费者和网店经营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ytg7p5{!i  
goG] WGVr  
BASO$?jf4  
对于网店的审批监管,工商总局表示,出台办法后的第二步,则是与工信部、商务部合作,搭建一个网络监管平台,实现网上注册登记、网上备案,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对网店经营者的监管,降低备案门槛,简化相关手续。 $[WN[J  
44z=m MR<  
VG? yL2y  
工商总局市场管理司副司长黎晓宽前日也表示,这是工商总局对网店管理的最新思路。目前已确立三条原则,不阻碍网店健康发展、建立网络交易诚信体系和加大网络交易维权力度。 =9#i<te  
pIk4V/ fy  
Vjv6\;tt8  
目前网络交易并无统一管理办法。北京去年8月曾推出电子商务监管新规,要求营利性的网店必须先取得营业执照后才能经营,引起普遍争议。 9 ?EY.}~  
u0<d2Y  
相关新闻: {6REfY c  
**"zDY*?W  
工商总局回应网店***质疑:审批以宽松为原则 jFI]54,  
{'cs![U  
上海电子商务新规实施 网店无照经营不会被罚 r>n8`W  
fSm?27_  
首例网络制假销售案告破 制假网店仍在营业
顶端 Posted: 2010-01-22 15:39 | 5 楼
肥牛肉
信望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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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早要啦! ^^U)WB  
又其支付宝更加要管!
I see,I go,I conquer.
顶端 Posted: 2010-01-22 15:58 | 6 楼
wilddu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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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冇网店,不过以后买嘢,我只和注册登记过的网店交易.
顶端 Posted: 2010-01-22 16:16 | 7 楼
x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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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管越严
顶端 Posted: 2010-01-22 16:22 | 8 楼
qwinsam
赢得快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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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D保障好D
顶端 Posted: 2010-01-22 17:54 | 9 楼
山风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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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都系见货付款
也可以清心
可以清心也
以清心也可
清心也可以
心也可以清
顶端 Posted: 2010-01-22 17:59 | 10 楼
肥牛肉
信望愛
级别: 普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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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引用第10楼山风流水2010-01-22 17:59发表的: ] ,aAzjZ  
一向都系见货付款
FwzA_ n n  
见货付款其實有個好大漏洞噶, '/*rCB  
無良賣家以次充好,買家付款后貨不對板, $%"}N_M  
想退貨時掏宝卻說賣家未發貨根本退無可退. N5_.m(:  
所以小心呀!
I see,I go,I conquer.
顶端 Posted: 2010-01-23 00:11 | 11 楼
zjb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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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出现一次发财机会啦。
顶端 Posted: 2010-01-23 20:14 | 1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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