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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警方可罚包二奶引热议 行政处罚无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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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薛江华报道:处罚包二奶缺乏法律依据?本月正式实施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诸如“包二奶”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V/:2xT AF8:bk,R 该规定出台后迅速引发各界热议。 .lq83;
k S;y4Z:! 警方介入是否有法可依 !.-u'6e
N:okt)q:%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马忆南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公安机关介入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缺乏相关法律依据:首先在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都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其次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没有这样的法律条文。 f$ tm<:)Y 3Fxr= 广东省律师协会的一位律师则有不同看法。这位律师指出,“包二奶”在很多情况下虽然不是以公开的夫妻名义存在,但实质上不过是重婚的“改头换面”,同样侵犯了事实婚姻中的一夫一妻制,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重婚罪。他还认为,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干预,真正缺乏的应该是操作层面上的措施配套和对细节的完善,而不是法律根据。 B=$O4nW_b ->X>h_k.Y 很多接受采访的市民则表示,既然“嫖娼”都要受到行政处罚,那“包二奶”很多情况下都是***的“暗娼”,等同于变相“嫖娼”,更应该受到法律制裁。 G')zDx x7Gf):,LK 公权力适当介入有必要 i(OeE"YA V#5$J Xp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卓冬青认为,“包二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重婚”或者“婚外情”,但无论如何,当事人都可能因为“包二奶”引发多重矛盾,从而出现若干法律后果。在当事人有诉求的情况下,公安机关等公权力的适当介入是有必要的:一方面可以起到调解、缓和矛盾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能为申请离婚的无过错方提供申请“离婚损害赔偿”有力的证据支持,从而更好地保护处于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权益。但她并不主张公权力的主动介入,因为“主动介入是公权力的浪费,也是不现实的”。 $:\`E56\ +jK-k_ 广东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原负责人黄淑美律师则认为,因为举证困难等问题,引入公权力对“包二奶”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缺乏可行性,但《办法》所体现的法律威慑力作用还是值得肯定的。 fUGappb mU~&oU 处罚“第三者”是个进步 #0hqfs znPh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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